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金提取比例是多少?余额需要做纳税调增吗?

2024-04-30 09:01

1. 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金提取比例是多少?余额需要做纳税调增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x0d\x0a  第六条 矿山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x0d\x0a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x0d\x0a  (二)天然气,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x0d\x0a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4元,井下矿山每吨8元;\x0d\x0a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2元;\x0d\x0a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立方米)1元,井下矿山每吨(立方米)2元;\x0d\x0a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0.5元。\x0d\x0a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x0d\x0a  第七条 煤系及与煤共(伴)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水体下开采矿山、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山、在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矿山,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的矿山,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财政厅(局)核准后,可以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础上提高提取标准,但增加的提取标准不得超过原提取标准的50%。\x0d\x0a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x0d\x0a  (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x0d\x0a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x0d\x0a\x0d\x0a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x0d\x0a\x0d\x0a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x0d\x0a  第九条 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x0d\x0a  (一)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x0d\x0a  (二)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 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x0d\x0a  (三)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x0d\x0a  (四)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x0d\x0a  第十条 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以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x0d\x0a  (一)客运业务按照0.5%提取;\x0d\x0a  (二)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x0d\x0a  (三)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x0d\x0a  第十一条 中小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专户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的5%和2%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x0d\x0a  第十三条 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x0d\x0a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其中:\x0d\x0a  1.矿山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矿山综合防尘、地质监控、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以及尾矿库(坝)等;\x0d\x0a  2.危险品生产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x0d\x0a  3.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运输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x0d\x0a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x0d\x0a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x0d\x0a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x0d\x0a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x0d\x0a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x0d\x0a  第十四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x0d\x0a  第十五条 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x0d\x0a  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x0d\x0a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x0d\x0a  第十七条 企业利用安全费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x0d\x0a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x0d\x0a\x0d\x0a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x0d\x0a  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x0d\x0a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危险品生产或储存的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所需支出。\x0d\x0a  第二十一条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x0d\x0a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金提取比例是多少?余额需要做纳税调增吗?

2. 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经费如何提取?有什么依据?


3. 按什么标准提取企业安全生产奖励基金

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现在国家没有明确规定个。安全投入提取规定了一个比例,高危行业有一个安全生产投入提取比例电力应该是1.5%。你的安全奖励应该是安全投入的一部分。 奖金具体提取方法应根据你企业情况,我们一般是月季年来发放的安全生产30天奖励工资5% 90天15% 1年60% 若出现事故就不予奖励 重新开始计算 各企业经营情况不一样奖励体制也不一样,根据自己企业盈利状况,领导重视程度可自行制定奖励办法,国家没有具体规定。 具体安全费用提取可见《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按什么标准提取企业安全生产奖励基金

4. 安全生产基金提取比例

非煤矿山地下开采企业必须将每年销售收入净额的3%按月提取出来,作为安全生产费用专款,露天开采企业的提取比例为2%,剧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提取比例为1%。这部分资金必须专户储存,由企业自行管理,支出时必须要有支出使用记录。现在不计提了

5. 企业收取出租车驾驶员安全基金标准

每个月扣200元。出租车安全基金是管理费以外提交的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救助,维护企业、从业人员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现在公司不在收取驾驶员安全基金。2003年至2008年,苏州公交车司机被所在单位收取2000到5000元不等的“安全基金”,用于公司风险防范。2008年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这部分收费被苏州劳动监察部门认定为违法收费,要求涉及到的公交企业依照法律规定,清退相关收费。

企业收取出租车驾驶员安全基金标准

6. 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金提取

  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
  第六条 矿山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4元,井下矿山每吨8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2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立方米)1元,井下矿山每吨(立方米)2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0.5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第七条 煤系及与煤共(伴)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水体下开采矿山、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山、在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矿山,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的矿山,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财政厅(局)核准后,可以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础上提高提取标准,但增加的提取标准不得超过原提取标准的50%。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
  (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九条 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
  (二)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 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条 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以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客运业务按照0.5%提取;
  (二)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三)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一条 中小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专户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的5%和2%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
  第十三条 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其中:
  1.矿山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矿山综合防尘、地质监控、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以及尾矿库(坝)等;
  2.危险品生产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3.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运输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第十五条 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企业利用安全费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危险品生产或储存的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所需支出。
  第二十一条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7. 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1、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1)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2)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3)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2、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1)石油,每吨原油17元;
(2)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3)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
(4)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5)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6)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
(7)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3、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5、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6、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1)矿山工程为2.5%;
(2)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3)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7、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8、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1)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2)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3)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4)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9、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以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1)客运业务按照0.5%提取;(2)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3)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10、中小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专户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的5%和2%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

扩展资料
使用和管理
一, 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其中:
1、矿山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矿山综合防尘、地质监控、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以及尾矿库(坝)等;
2、危险品生产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3、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运输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法规名称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1、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2、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3、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4、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5、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6、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7、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8、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9、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安全生产费用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8.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国家有标准吗

当然有的
由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以财企〔2012〕16号印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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