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金提取

2024-04-30 14:09

1. 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金提取

  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
  第六条 矿山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4元,井下矿山每吨8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2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立方米)1元,井下矿山每吨(立方米)2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0.5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第七条 煤系及与煤共(伴)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水体下开采矿山、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山、在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矿山,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的矿山,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财政厅(局)核准后,可以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础上提高提取标准,但增加的提取标准不得超过原提取标准的50%。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
  (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九条 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
  (二)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 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条 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以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客运业务按照0.5%提取;
  (二)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三)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一条 中小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专户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的5%和2%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
  第十三条 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其中:
  1.矿山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矿山综合防尘、地质监控、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以及尾矿库(坝)等;
  2.危险品生产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3.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运输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第十五条 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 企业利用安全费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危险品生产或储存的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所需支出。
  第二十一条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金提取

2. 各个行业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按什么比例提取

看具体是哪种了。《高危作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第六条矿山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4元,井下矿山每吨8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2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立方米)1元,井下矿山每吨(立方米)2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0.5元。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第七条煤系及与煤共(伴)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水体下开采矿山、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山、在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矿山,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的矿山,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财政厅(局)核准后,可以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础上提高提取标准,但增加的提取标准不得超过原提取标准的50%。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
(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第九条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
(二)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第十条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以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客运业务按照0.5%提取;
(二)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三)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第十一条中小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专户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的5%和2%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

3. 安全生产费用各专项提取比例是多少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五条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

扩展资料:
使用和管理:
一, 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其中:
1、矿山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矿山综合防尘、地质监控、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以及尾矿库(坝)等;
2、危险品生产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3、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运输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各专项提取比例是多少

4. 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金提取比例是多少?余额需要做纳税调增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x0d\x0a  第六条 矿山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x0d\x0a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x0d\x0a  (二)天然气,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x0d\x0a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4元,井下矿山每吨8元;\x0d\x0a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2元;\x0d\x0a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立方米)1元,井下矿山每吨(立方米)2元;\x0d\x0a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0.5元。\x0d\x0a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x0d\x0a  第七条 煤系及与煤共(伴)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水体下开采矿山、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山、在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矿山,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的矿山,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财政厅(局)核准后,可以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础上提高提取标准,但增加的提取标准不得超过原提取标准的50%。\x0d\x0a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x0d\x0a  (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x0d\x0a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x0d\x0a\x0d\x0a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x0d\x0a\x0d\x0a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x0d\x0a  第九条 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x0d\x0a  (一)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x0d\x0a  (二)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 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x0d\x0a  (三)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x0d\x0a  (四)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x0d\x0a  第十条 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以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x0d\x0a  (一)客运业务按照0.5%提取;\x0d\x0a  (二)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x0d\x0a  (三)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x0d\x0a  第十一条 中小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专户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的5%和2%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x0d\x0a  第十三条 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x0d\x0a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其中:\x0d\x0a  1.矿山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矿山综合防尘、地质监控、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以及尾矿库(坝)等;\x0d\x0a  2.危险品生产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x0d\x0a  3.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运输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x0d\x0a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x0d\x0a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x0d\x0a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x0d\x0a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x0d\x0a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x0d\x0a  第十四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x0d\x0a  第十五条 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x0d\x0a  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x0d\x0a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x0d\x0a  第十七条 企业利用安全费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x0d\x0a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x0d\x0a\x0d\x0a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x0d\x0a  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x0d\x0a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危险品生产或储存的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所需支出。\x0d\x0a  第二十一条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x0d\x0a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5. 安全生产投入提取比例

法律分析:0.5%-1.5%。
根据《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矿山企业安全费用分别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和单位产量提取标准按月提取。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1%-2%计提;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基数采取超额累退方式逐月提取。
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以营业收入的0.5%-1.5%为计提依据。
并且规定: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投入提取比例

6. 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金提取比例是多少?余额需要做纳税调增吗?

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现在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安全投入提取规定了一个比例,高危行业有一个安全生产投入提取比例电力应该是1.5%。纳税调整增加额的意思就是:企业税前扣除的项目,虽然符合会计核算的标准,但是不符合税法的规定,不能在税前扣除,需要进行调增处理。纳税调整减少额的意思就是:企业税前扣除的项目,不仅符合会计核算的标准,还可以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加计扣除。纳税是指税收中的纳税人的执行过程,就是根据国家各种税法的规定,按照一定的比例,把集体或个人收入的一部分缴纳给国家。税收的本质,是国家以法律规定向经济单位和个人无偿征收实物或货币所形成的特殊分配关系。这种分配关系,集中反映了国家与各阶级、各阶层的经济关系、利益关系。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1、分配的主体是国家,是一种以国家政治权力为前提的分配关系;2、分配的客体是社会剩余产品,不论税款由谁缴纳,一切税源都是来自当年劳动者创造的国民收入或以往年度积累下来的社会财富;3、分配的目的,是为实现国家职能服务;4、分配的结果,必然有利于统治阶级,而不利于被统治阶级,因为税收从来都是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不同的社会经济制度和不同的国家性质,决定不同国家税收的不同本质。企业在汇缴清算的时候,需要调整的项目主要有:1、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2、创投企业优惠;3、减计收入;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1、石油,每吨原油17元;2、天然气,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3、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4元,井下矿山每吨8元。

7. 安全生产费用各专项提取比例是多少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五条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

扩展资料:
使用和管理:
一, 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其中:
1、矿山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矿山综合防尘、地质监控、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以及尾矿库(坝)等;
2、危险品生产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3、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运输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安全生产费用

安全生产费用各专项提取比例是多少

8. 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基金提取比例是多少?余额需要做纳税调增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x0d\x0a  第六条 矿山企业安全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x0d\x0a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x0d\x0a  (二)天然气,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x0d\x0a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4元,井下矿山每吨8元;\x0d\x0a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2元;\x0d\x0a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立方米)1元,井下矿山每吨(立方米)2元;\x0d\x0a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0.5元。\x0d\x0a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x0d\x0a  第七条 煤系及与煤共(伴)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水体下开采矿山、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山、在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矿山,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要求的矿山,经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财政厅(局)核准后,可以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础上提高提取标准,但增加的提取标准不得超过原提取标准的50%。\x0d\x0a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x0d\x0a  (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x0d\x0a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x0d\x0a\x0d\x0a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x0d\x0a\x0d\x0a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x0d\x0a  第九条 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x0d\x0a  (一)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x0d\x0a  (二)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至10 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x0d\x0a  (三)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x0d\x0a  (四)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x0d\x0a  第十条 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以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x0d\x0a  (一)客运业务按照0.5%提取;\x0d\x0a  (二)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x0d\x0a  (三)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x0d\x0a  第十一条 中小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专户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的5%和2%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少提安全费用。\x0d\x0a  第十三条 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x0d\x0a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其中:\x0d\x0a  1.矿山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矿山综合防尘、地质监控、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以及尾矿库(坝)等;\x0d\x0a  2.危险品生产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x0d\x0a  3.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设备设施是指运输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x0d\x0a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x0d\x0a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x0d\x0a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x0d\x0a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x0d\x0a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x0d\x0a  第十四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x0d\x0a  第十五条 企业提取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x0d\x0a  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x0d\x0a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x0d\x0a  第十七条 企业利用安全费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x0d\x0a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x0d\x0a\x0d\x0a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x0d\x0a  第十九条 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x0d\x0a  第二十条 危险品生产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危险品生产或储存的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所需支出。\x0d\x0a  第二十一条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x0d\x0a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